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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0111

  【实施日期】2000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
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税的现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
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
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
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
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
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
收的权威。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
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各地区
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
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
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
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
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
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
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
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
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
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
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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