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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
题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0707

  【实施日期】2000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11·24"特大海难事故和今年"3·11"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
后,

  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一
系列重要批示,

  党中央、国务院于去年12月和今年4月先后两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

  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
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当前安全
生产形势依

  然相当严峻。特别是入夏以来,同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如6月
22日四川省

  合江县发生特大沉船事故,死亡130人,武汉航空公司发生特大空难事
故,死亡49

  人;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8人,重
庆市垫江县

  爆竹厂(私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重大

  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主管
领导和管理部

  门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切实负起责任,没有把制
度和措施落实 到位,对事故责任者处理不严。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
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批
示及有关会议、

  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
发展的大局

  出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从
组织上、制度

  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决定,现就有 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行业要进行清理整顿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

  位的实际,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汲
取以往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教训,绝不能留死角,绝不能一查了之,并将检查结果于
7月底以前报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领导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真正达到查清

  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目的,对检查不到位、整改不力而造成重
大、特大事故

  的,要依法从重从速处理。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在全国形成 一个浩大的舆论声势。

  (一)检查的重点:一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
等行业;

  二是生产、运输、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毒有
害等危险物品

  的企业和场所;三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艺机、索
道等危险设备

  和设施;四是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商场、车站、码头、机场
、文化娱乐场 所、旅游风景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
批示及有

  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是各项规

  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四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五是安全
监督管理力量

  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六是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案情况;七是宣传教育
和培训情况。

  (三)经过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予以
整顿,在

  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停止生产、经营,直至采取吊销有关
证照、报废设

  备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于可能对人体带来直接伤害,例如,空中、地
面和河海上的

  运输工具,危险设备和设施,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
有害危险品的

  企业或场所,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等,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
经营和使用,

  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
,下决心关闭

  和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小炼油厂
、小煤矿等小

  厂、小矿。对城市人口密集区生产和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
企业和单位要 进行疏散、调整。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责任人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
部门领导同志

  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在抓紧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
严肃查处

  有关责任人。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不仅要追
究事故直接责

  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撤
职的撤职,该

  法办的法办,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对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而引 发事故的,也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国家经贸委作为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
全事故的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的研究制订工
作,有效行使

  安全生产国家监督职权,积极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特别
重大事故,国

  家经贸委在主动及时督促、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要
及时向国务院 作出报告(包括处理的情况)。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履
行职责, 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交通、铁道、民航、煤矿、建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确保本行业的安全生产。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
管理。对

  因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定要严肃查处,直至
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密切配

  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只能加强, 不能削弱。

  四、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全民安全
生产意识。

  各级宣传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
知识宣传教育,

  特别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
全生产和防范

  事故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
为和重大事故

  进行曝光,通过典型事例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安全意识 和自我保护意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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