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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
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0202

【实施日期】2000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
合理安排粮食生产,做好粮食供求平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
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1999〕11号)已明确规定:“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及内蒙古
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
,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是国务院针对粮食
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
产结构,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政策宣布后,
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力度,农民开始根据市场
需求扩大优质粮食品种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初显成效
。因此,2000年上述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政策,从新粮上市
起将已经明确的这些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玉米产量和商品量都
比较少,主要是农民自产自用,同时南方气候条件较好,除种植玉米外,
还适宜种植其他多种农作物。将这些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
利于促进农民调整和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发展其他粮食品种或经济
作物;有利于东北、华北等玉米主产区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全国
粮食生产布局;有利于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因此,从2
000年新粮上市起,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具体办法和步骤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国务院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分
粮食品种,要拓宽收购渠道,允许和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
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
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
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
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提早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
理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这些地区和与之毗邻的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地
区的市场管理工作。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
等非法活动。对稻谷产区,要注意防止私商粮贩借口收购早籼稻,直接进
入中晚稻收购市场。

  (二)收购贷款和财政政策。对国务院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
分粮食品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
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
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
后,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地方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
只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对于2000年粮食年度以
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这部分粮食,仍纳入超储补贴的范围
,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售,防止出现潜亏。

  (三)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精神,考虑各地情
况差异较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
国务院将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保护这些地区尤其
是粮食主产县(市)农民的利益。具体实施办法要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
送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并尽早向农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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