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网络版主页

title.gif


法律法规库首页>> 国务院法规(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
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00

  【实施日期】2000

  【题注】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
会议通过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
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
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
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
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
email info@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65092993 (010)65091079
广告:(010)65092779 (010)6509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