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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
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
5%(税率表附后)。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
利息;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四、保险赔款;

  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

  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

  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
得;

  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
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
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
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
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
报纳税。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
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八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
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
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和
自行申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
隐瞒。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1%的手续
费。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本法第九条
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金。

  匿报所得额,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
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
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
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四条 本法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级 距
税率%

  1 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

  2 全月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3 全月收入额1,501元至3,000元的
部分 10

  4 全月收入额3,001元至6,000元的
部分 20

  5 全月收入额6,001元至9,000元的
部分 30

  6 全月收入额9,001元至12,000元
的部分 40

  7 全月收入额12,001元以上的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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