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 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 经济贸易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 ,相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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