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网络版主页

title.gif


法律法规库首页 >> 宪法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
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
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
email info@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65092993 (010)65091079
广告:(010)65092779 (010)6509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