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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
布施行)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
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
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
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
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
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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