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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
经济法规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
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
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
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
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
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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