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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武汉一月六日电 (记者熊金超、周翔君)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徐祥兰等人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法
轮功”武汉总站站长徐祥兰有期徒刑八年;依法对徐祥兰之夫、
武汉深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汉生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此案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武汉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去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祥兰、王汉生组
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今天进行了公开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徐祥兰一九九二年开始练习“法轮功”,
并担任“法轮功”武汉辅导站负责人,组建“法轮功”武汉总
站,李洪志先后两次到武汉举办“法轮功”学习班,徐为此发
行《法轮大法在武汉》期刊,广泛传播邪教内容,发展练功人
员。同时,还根据李洪志的旨意,负责发展、管理湖北、湖南、
江西、江苏、浙江、上海等六省、市的“法轮功”组织及练习
活动。多次窜至上述省市非法建立“法轮功”组织,并任免“
法轮功”组织在当地的负责人,协调各地“法轮功”组织与邪
教组织总部的关系。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至十二日期间,徐祥兰召集武汉“法
轮功”总站骨干成员密谋策划,动员和组织“法轮功”练功人
员,非法聚集九次,每次数十人围攻武汉市市委机关报《长江
日报》社,严重地干扰了报社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危
害了武汉的社会安定。
徐祥兰神化“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授意“
法轮功”汉口分站站长许某召集“法轮功”练功人员着“法轮
功”服,在学校、公园、青少年宫等地非法集会五次,每次数
千人,组织练功人员摆成不同图形进行拍照、录像,将练功和
排字的照片刊登在非法出版、发行的《法轮大法在武汉》的期
刊上进行宣传,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徐祥兰、王汉生还采取盗版和购买书号等手段,大肆印刷、
复制、销售宣扬邪教内容的“法轮功”书籍、图片、音像制品。
一九九六年五月至一九九九年五月期间,被告人徐祥兰先后非
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六点七万册、图片一百零二点一○
六九万幅,复制“法轮功”音像制品五十七点一二一四万盒(
盘),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一千零三十一点一四八七万元;被
告人王汉生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组织有关“法轮功”人
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非法出版活动的规
定,跨省市先后非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三百三十二点八
九九二万册、图片一百零二点一○六九万幅,经营数额共计人
民币四千五百五十二点一○五三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徐祥兰、王汉生上述一系列行为,均已
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徐祥兰、王汉生系共同犯罪,徐祥兰系主犯,王汉生系从犯。
鉴于徐祥兰、王汉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对李洪志罪恶本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揭露,表示拥
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与“法轮功”彻底决裂,确
有悔罪表现。为此,对徐祥兰应依法从轻处罚,对王汉生应依
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徐祥兰、王汉生
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两犯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人民日报》 (2000年01月07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