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3 绑架实情

    第二项已经做过阐述,募集中国劳工的概念是有意的虚构,正如次官会议决定所反映的那样,主要的供给源实际上是当地日军在讨伐作战、劳工狩猎作战中捕获、或者指挥傀儡军捕获的中国人。即使是外务省报告书,在谈到当时实际情形时也做了如下叙述。

    决定正式移入并着手实行之昭和十九(一九四四译注)年二、三月,对满供应已经行将中止,对蒙疆华中自不待论,满足华北本身的需要也已日益困难,加之华北丰收,物价高涨,治安恶化,给本来困难的供应更增加了难度。此外供应系统不够完备,而为带人而进入华北的企业急于获得所要数字,以至只能在不完备的供应系统下,半强制地供应质劣的华工。(第一分册十九页)

    当地驻军,一心追求贩卖捕获的猎物,增设了许多俘虏集中营(同时也挂着劳工训练所或教习所的牌子)。石门集中营以外,又在北京、济南增设了集中营,而且每个集中营都以与华北劳工协会经营的训练所并设的形式挂着两块招牌。次官会议决定移入经费由国家补偿,也是因为在已经形成的上面的体制下,当地驻军以募集费等名目提高了销售价格,因此不得不加以照顾的缘故。

    外务省报告书将供应方式分为行政供应训练生供应,特别是对训练生供应做了大量非难(关于这点,前面提到的《活动记录》更加直率地说,根据当地的劳务需求关系,以一天五日元劳银移住日本内地为条件,根本无人应募。行政供应采取强制手段,把那些完全不能劳动、或者完全不知道条件的人抓走。见九十六页)。可是,从上面谈到的情况可以看得很明白,这本来就不是可以分开的两件事,其实质是当地驻军乃至它们指挥下的机关把人抓来关进集中营准备输出。这种非难,不过是有意无视傀儡行政机关和当地驻军的关系,玩了一个偷梁换柱,向傀儡机关转嫁责任的花样而已。

    外务省报告书中作为训练生供应的俘虏部分,在鹿岛的营业所报告中,竟记载为是通过自由募集而招来的。这种论调无需批驳,被关进集中营的中国人,不用说进行刻苦的自由训练,他们完全是等待发配的奴隶,被看押在不卫生的环境中,许多人就是在这种状况下死于非命的。

    外务省管理局嘱托调查员北村吉郎的调查记录(在第一序言中已经说过,有关鹿岛花冈营业所的记录原文,由于被平井庄壹的记录更换掉了,至今欠缺)付有被告提交的华人劳务者供出状况报告书,对于第一批劳工的供应状况,写有如下报告。

    七月二十一日(一九四四年——代理人注),在北京万寿山训练所,在军队和协会在场的情况下,着手从最初四百名中选出三百名的作业。整体来说,体质不良(营养失调、花柳病、皮肤病等)者占绝对多数,严格选择的结果,只剩下一百三十名。通过交涉,又从提供的二百人中选择一百人,仍然没有达到三百名之数。于是,再次请求调拨一百名从中挑选,好容易得到批准,选定预定名额三百人以及预备的十五人。尽管这三百人是从七百人中选了三次才定下的,但总的来说,体质劣弱。

    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八点,……因为选定人员之中,有七人遇到事故,从预备人员中进行了补充,全体三百人,在皇军六人,更生队员十二人,办事处职员十人,企业方面四人,合计三十二人的陪同率领下,下午五点出发离开该集中营,徒步走到一里左右的清华园车站,下午八点抵北京站……

    这就是急于获得所要数目的鹿岛与劳工协会(实质是驻当地日军)的履行合同的过程。绑架中国人虽然同样是人的强制动员,但与军队征兵、召集以及根据征用令进行征用不同的是,虽然内阁决定(包括次官会议决定)将强行绑架做了事实上的制度化,但是发动绑架的不是政府自身,将绑架中国人具体化的,根本上是企业与当地驻军及形式上的劳工协会之间的合同,是为了履行合同的企业方面努力的结果。被告和政府以前一直执拗不肯放弃合同工人论,而事实上,合同的意义只限于上述内容,对合同论的强调,反而只能证明包括被告在内的企业,在强行绑架中国人这件事上,是经过了周密算计,并且主动、积极地加以实行的。

    创业于天保十一年(一八四零年)、以拥有一百五十年以上的历史为自豪的被告,在自己浩瀚的社史之中,对强行绑架中国劳工之事,连一行文字的记载都没有留,而作业点报告上,竟编造了厚颜无耻地的谎言(报告说,中国人每天或随时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夏季)游泳,打棒球、乒乓球,摔跤,开运动会,观赏电影,听留声机,拉胡琴,吹笛子,以及传阅杂志)。在撝猩藉紨中国劳工所受到的,是名副其实的牛马不如的奴隶待遇。他们被被告随心所欲地酷使虐待的历史真实,在秋田判决、横滨判决时已经得到澄清,在与被告交涉之中,被告也予以承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仍然执迷于作业点报告当时的认识,被告应该自觉,这只会加重自己的罪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