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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实质和横滨国际战犯审判法庭的有罪判决
被告从横滨法庭审理之时至今,一贯主张中国劳工在鹿岛花冈的劳动,是建立在一九四四年五月八日鹿岛组与“华北劳工协会”之间签订的如下内容基础上的合同劳动。
昭和十九年二月五日,根据大日本帝国计划以及华北劳工协会的劳工供应方策,华北劳工协会(以下简称甲方)对株式会社鹿岛组(以下简称乙方)关于甲方提供的劳工使用问题签订以下契约。
第一条、乙方从昭和十九年(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下旬开始的两年期限内,使用甲方供应的劳工。
第二条、使用条件遵循另纸三十三年度第二十二回(训)华人劳务者、对日供应实施细则。
第三条、如果由于华北或日本经济形势显著变化,以及不可预见事情的发生,而导致在既存条件的范围内处理困难的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作为以上契约确切遵守履行的证明,本书作成正副两份,当事者分别签名盖章,各自保管其中的一份。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八日
华北劳工协会理事长 赵 琪
株式会社鹿岛组副社长 鹿岛清吉
上代理人 野本良平
但是,本来“华北劳工协会”正如上面叙述过的那样,其事务所与日军同居“石门劳工训练所”的院内,从一九四四年一月开始到签署合同时为止,在“华北劳工教习所”从事的业务之中,为专事将日军捕获的俘虏等进行教育、训练,然后作为劳动力输出而设立的组织,可以说,是为了蔽人耳目表示日本人没有直接强制中国俘虏劳动而拼凑成的傀儡组织。
合同书中,鹿岛组一方签署的是副社长撀沟呵寮獢的名字,可是在被告公司的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鹿岛撉寮獢其人,上面的合同书只能说是俗话所说的撃笤鞌的表现。
即使说有个叫华北劳工协会的组织和鹿岛组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也不存在被关押在石门劳工训练所的中国人一个一个地同意去日本从事严酷劳动的事实。
上面已经说道,中国劳工在从石门训练所经保定、西苑被强制押解日本的途中,始终都处于武装日军士兵的严密监视之下,不用说完全没有行动的自由,连逃跑都逃不了。这些中国人,无论作为全体,还是作为单独的个人,完全不存在同意被运送到日本、同意履行华北劳工协会和鹿岛组之间的合意事项所发生的义务、同意去鹿岛花冈劳动或者接受中山寮悲惨的生活条件等事实。
完全掌握了中国人的支配管理权限的日本军、其他日本国官公署以及鹿岛组,尽管因此而负有保护这些中国人、使他们避免“杀害、歼灭、奴隶化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的注意义务,却导致九百八十六人之中四百一十八人的大量死亡是无可怀疑的明白无误的事实,鹿岛组由于怠慢了注意义务而招致悲惨结果的责任十分重大。
另外,被告一向用多数中国人到达花冈时就患有营养不良、皮肤病等为自己辩解,假使这是事实,对中国人进行排斥性的管理、拘禁的鹿岛组也不会因此而免掉保持中国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义务。鹿岛组的辅导员、现场监工,从没有考虑到中国人健康的不良状态,缩短劳动时间,在天气条件不好时停止作业等,相反,却做出了将病号的口粮减少一半的暴举,这些已在上面做过叙述。
横滨法庭认定前述(第三—三— 2)各项事实,判处福田、清水
、伊势绞刑(后减为无期徒刑),河野无期徒刑。鹿岛组花冈营业所所长河野、营业所中山寮寮长伊势等鹿岛组的干部、职员对中国人的暴行、虐待不单是独立的个人的个别事例的简单集合,而是鹿岛组企业自身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的,这一点已在前面叙述过。应该看到,横滨法庭所做的严厉判决,是对花冈营业所造成的非人道的奴隶劳动的被告本身的审判。
无需赘言,鹿岛组对上面的非人道的不法行为,还要负使用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