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第一、序言(本案诉讼意义)

    一、本案是以闻名于世的“花冈事件”之受害者、被绑架到被告(当时的鹿岛组)秋田县花冈营业所的中国人为原告的诉讼。在花冈到底发生了什么呢?日本战败前夕的一天夜里,一群衣衫褴缕、骨瘦如柴、气息奄奄的中国人,从集中营逃到山里,后遭搜山包围,被捕捉回去,拉到街心广场,而后很多人死亡。即使是当地的居民以及有关人员,目睹或听说过这一事实,也未必知道事情的准确经过。而作为受害一方的中国人,被日军俘虏、绑架以后,受到无可复加的非人虐待,在目的地和生命危险完全不明的情况下被强行押送,被迫从事奴隶般的劳动。他们能活下来纯属偶然,不要说绑架中国劳工的全貌,就说花冈抓工是在怎样一种构造中施行的,也不可能有机会知道。

    对日本侵略中国加以公判、制裁了日本军政首脑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法庭),在判决书中曾非常简略地提到花冈被抓的中国劳工。

    被抓中国人的多数,受到拷问、虐待,被编入为日军服务的劳动队,或者日本在中国侵占地区树立的伪政府军。拒绝为这些军队服役的一些俘虏,则被押送日本,以缓和日本军需产业的劳力不足问题。在本州西北海岸的秋田集中营,被运送来的九百八十一个中国人中,有四百一十八人由于饥饿、拷打以及管理不当而死亡。(判决速记录一八四页)

    促成在这个战争犯罪法庭的判决中,记载了绑架中国劳工这一事实的,是跟原告们一样被抓到花冈的受害者(翟树荣)的证言。日本律师神崎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日,在对证人进行反诘中这样表示了自己的疑念:“关于口述书中的九百八十一人中死亡四百一十八人这个问题,死亡人数之多有点令人难以置信,能否提供可信证明……”。实际上事情不仅局限于一个花冈,其规模之大超出东京法庭以及神崎律师的预想。如果当时他们能够搞清事情的全貌,无疑上述判决中,定会将其作为日本侵略中国的重要罪证而专门辟出一大节来记载。

    后面我们还将详细叙述,有关“花冈事件”,历史上存在着一反一正两个判决。一个是一九四五年九月十一日,秋田地方法院对不堪忍受被告的残酷役使和虐待而起义的劳工领袖所作的判决,另一个是一九四八年三月一日,美利坚合众国第八军司令部军事委员会战争犯罪法庭对被告花冈营业所所长河野正敏等作出的判决。前者在同盟国军进驻后被宣告无效,中国人获得释放,后者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十一条,为日本政府所接受,在条约生效(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后,由日本政府继续执刑。这样看来,当时至少对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事实做出了明确评价,但是不可否定的是,对事实的整体把握极为不够。造成事实调查不彻底的最大原因在于,军队和政府对证据文件进行了烧毁、隐藏和篡改。日本决定接受波茨坦宣言后,国内外的军政当局所做的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证据文件的烧毁和隐藏,以至有些人一说到战败,就会联想到烧毁文件时的滚滚浓烟。参与了绑架中国劳工的企业团体也同样如此。在被告始终起着核心作用的土木建筑行业团体棗日本建设工业会的摶世臀穸圆呶被釘《活动记录》上,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一栏是这样记载的:“从军需省接到烧毁战时华人及朝鲜人相关的统计资料、训令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命令。旋即组织人员分拣整理,除了会计经理方面以外,即便是私人文件,也一物不留,在樱田国民学校(当时为战时建设团总部)后院连烧了三天。”

    在官民相护,彻底完成了共同的隐藏证据工作以后,政府出于对中国政府的顾虑以及作为战争犯罪审判的对策等考虑,在高度机密的情况下,开始了对绑架中国劳工的实际情况调查。政府外务省制定了详细调查项目,要求参与绑架、强迫中国人劳动的全国一百三十五个作业点,以四六年二月末为基准日,将情况整理汇报,并且委托了十六名调查员下到现场进行调查,于四六年三月一日为期加以汇总。这就是用外务省管理局名义制作的“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全五分册)”(以下简称外务省报告书),各作业点向外务省提出的报告名叫“华人劳务者就劳颠末(经过棗译注)报告”(以下简称作业点报告),另外,还有委托调查员作的“当地调查记录”(下称调查记录)。外务省报告书作成于一九四六年夏季,但既没有提供给东京法庭,也没有提供给横滨法庭,在没有做任何公开的情况下就被暗暗处理了。外务省报告书以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华人劳务者移入内地案”开篇,记载了从试验性撘迫霐到正式撘迫霐的一九四三年四月至四五年六月之间,共有三万八千九百三十五人被撘迫霐,其中六千八百三十人死亡(包括死在运送船上的)的事实。这里,姑且不论统计数字是否准确,该报告书的显著特色是在对事实的认识态度上,充斥着辩解的色彩,极力向劳工提供一方转嫁责任。而且,尽管该报告书知之者众,可长期以来,政府连对它的存在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一九六零年五月三日,在众议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特别委员会上,外务省的亚洲局长做了如下答辩:

    “(昭和)二十一年(四六年棗译注)三月,据说外务省管理局制作了所说的调查报告。但是,这个报告如果被用作战犯问题的资料,恐怕会给很多人带来麻烦,据说全部烧掉了。现在外务省没有备份保存。”(同委员会议事录十八页)

    这个答辩可以看作是政府态度的典型表现,绑架中国劳工问题事实不明,成为政府答辩的根据。并且,日本政府利用详情不清,一向否定绑架中国劳工来日,在摶死臀裾邤的法律性质上,一直肆无忌惮地强调他们是合同工人、雇佣工人。简而言之,日本政府的官方见解就是,这些中国人不过是为了挣钱而赴日本做工的工人。而且,一九七二年日中共同声明发表后,政府主张“日中之间与战争有关的问题,在昭和四十七年日中共同声明发表之后,即不复存在(一九九零年三月七日海部首相答辩)”。就是这样,政府当局者在消灭、隐藏证据的同时,毫无顾忌地罗列虚伪的谎言,这种态度,连对历史认识的贫困也够不上,看不到一丝对侵略中国的反省的影子。

    与政府这一态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团体的活动。战争中与中国人一样被从朝鲜半岛绑架来日的朝鲜人,战后在中国人住处附近发现了遭到风吹雨淋的遗骨,并开始挖掘。以此为契机,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开展了通过民间团体之手,挖掘中国殉难者的遗骨,加以凭吊,并送还中国的运动,最后,参加了这一活动的团体从一九六零年开始,用了近五年时间,整理出一本调查报告(中国人殉难者名册共同制作委员会编《关于绑架中国劳工的报告》一至四篇)。本诉讼书别表的名册,就是依据该报告书第四篇〈被绑架的中国人名册〉中有关被告花冈营业所部分作成的。这份报告书对上述外务省报告书及作业点报告作了多处引用,证明了外务省报告书实际上被民间团体利用过。别表名册就是根据被告的作业点报告而作成的。只是,尽管依靠众人善意支持的送还遗骨活动,以送还了一部分遗骨和制作了报告书这种形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令人遗憾的是,对受害者的恢复补偿以及与此共为表里的企业及政府责任却没有得到追究。难道还没有找出绑架中国人的明确法律根据吗?如前所述,即使在遗骨送还运动进行的过程当中,政府仍在满不在乎地展开自己那完全是一厢情愿的合同工人论。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原告们在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之后,有关绑架中国劳工的调查研究取得了进一步进展,终于在一九九三年,外务省报告书的存在得到证实。政府直到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才就被人翻出来的报告书表态,承认“经过反复调查,本报告书确为当时外务省所作成”(参议院外务委员会外务省亚洲局长答辩),同时承认该报告书中有“从城乡按比例分摊,半强制性的供应”的字样,等于事隔五十年,第一次承认中国人撘迫霐日本,其实就是绑架。不过,考虑到前面提到的该报告书的作成动机、以及外务省在制作报告书之前所作的彻底证据文件的销毁和藏匿,在检讨时必须以怀疑的态度,在和其他记录以及事实进行对照比较之下,才能挖出绑架中国劳工的真相。但是,换个观点来看,外务省报告书和作业点报告,给我们留下了掌握真相的政府和企业是怎样为了逃避责任而弄虚作假的铁证。正是靠着许多人的长期调查研究,才使本诉讼的提起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