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被告为中心的土木建筑行业,是如何贪欲地把自己的利益绑在国家的权力上,利用国家权利保证自己的利益这一事实,在绑架中国劳工的实行过程中暴露无遗。这在后面将详细叙述,即使简单看一看战后的一系列行动,其中内情也可见一斑。
有关外务省报告书的形成过程,上面已经简单提及,对作业点报告,特意做出预算,嘱托调查员前往当地调查,可以说明对制作作业点报告的企业没有完全信任。调查员们,不是因为调查项目详细得过分而去指导报告的写法,而是去当地调查报告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但是,调查记录在外务省报告书中很少反映,而且出了问题的鹿岛花冈营业点,最早是北村调查员担任调查,并且留下了提交了记录的痕迹,但中间换成了外务省管理局的平井壹(下称平井调查官)执笔,而且原文去向不明。平井调查官也是外务省报告书汇总整理的负责人。据平井调查官自己说,外务省报告书成书日期写的是一九四六年三月一日,实际作成已是同年夏季(NHK采访组的《虚幻的外务省报告书》五十九页)。同调查官在同年五月退职之后,接受外务省的委托,着手进行外务省报告书的汇总作业。
有趣的是,根据前面提到的“华鲜劳务对策委员会”的《活动记录》,一九四五年十月,鹿岛花冈营业所长河野等人以战争犯罪嫌疑被美军逮捕,四六年三月被护送到巢鸭拘留所时,鹿岛组在五月八日的会议上要求委员会提出对策,由于事态重大,委员会决定委托以别的案件闻名的神户律师平林做“幕后活动和内情调查”,委员会的委员长委托平井调查官去做平林律师的说服工作。平井调查官赴神户交涉,随后平井律师和以原告为首的、加入日本建设工业统制组合(协会的一种棗译注)的十四个公司之间缔结了辩护报酬的协议。平林律师为了处理这件工作,需要两个助手,选中了平井调查官和鹿岛组律师,平井调查官为此接受委员会派遣,前往花冈营业所所在地进行调查,最后向平林律师提交了“相当浩瀚的报告书”。平林律师以平井报告书为基础,向第八军法务部CARPENTER长官提出了以强调摶死臀裾邤为合同工人
、否认强迫劳动问题为内容的上述书(《活动记录》二十八页)。
以这些事实为前提来看,担任外务省报告书编写任务的平井调查官,在汇总整理同报告书之前,就曾服务于被告鹿岛组以及担心花冈事件搜查波及自身的同行业公司。去花冈营业所所在地,也是为了给被鹿岛组等委托担当幕后活动的平林律师搜集参考资料。从《活动记录》的记述来看,鹿岛将平井调查官作为手足随意调遣,完全感觉不到任何不合适之处。因此,说外务省报告书本身就是为了维护以鹿岛为首的有关企业的目的而作成当不为过。四七年六月的《活动记录》中,没完没了地引用外务省报告书(四十八页开始),也可以说是事出有因、理所当然。鹿岛组花冈作业点报告,完全没有受到检查,充满了辩解和谎言,从上面的事实来看,更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对于被告鹿岛组来说,完全无需顾忌政府,可怕的只有正在进行战争犯罪调查的美军而已。
在横滨法庭上,鹿岛组辩护团反复强调被抓到花冈的中国人是自由的合同工人。为了对此立证,提出了大量政府有关人员的证词和供述。这些人中,有从一九四一年至四六年在北京的日本大使馆工作的外务省职员板垣修。该人自始至终都在为鹿岛组作辩护的撝ぱ詳,说什么把头鞭打工人是华北的习惯等等。鹿岛组辩护团所谓合同工人的主张在横滨法庭没有通过,鹿岛组四名有关人员(绞刑三人、无期一人)被判有罪。旧金山条约生效后,政府接受这些判决,承担了对犯罪者(绞刑后减为无期)执刑的责任,当然不能重提无罪的主张。可是,上面谈到的板垣修,在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的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作为外务省亚洲局长作了如下的答辩:
“正如各位所知道的,战时有相当多的中国劳务者来日本做工。关于他们的身份,通常被说成是俘虏什么的,我因为在当地直接见到过,所以知道,他们不是俘虏。全部,即使身份曾是俘虏,在送往日本之前也在当地做了更改,他们都是以雇佣合同的方式来的日本”(第二分科会会议录第三号二页)。
也就是说,板垣修即使和十年前相比身份不同、站在代表政府答辩的立场上,也仍然毫无顾忌的重复鹿岛组辩护团的主张,否认横滨法庭的有罪判决。
不管是平井调查官的事例还是板垣修亚洲局长的情况,这些乍一看似乎难以理解的言行,实际上恰好出色地证明了被告鹿岛和政府在对绑架中国劳工问题上的(共犯)共同立场。维护鹿岛即维护政府,在这点上丝毫没有利害的对立。在横滨法庭被送上被告席的,是鹿岛的职员,但实际上政府有关人员也作为同案者,始终在为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