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五、无需赘言,中国在遭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各国、地区中,受害时间最长,程度最重。日本把阴谋说成为了自卫,号称教训中国,公然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一边又以“事变”为名扩大侵略,严重无视关于战争的国际法规和规范。正如“暴支膺惩(教训不知反省的中国)”这个口号所表现的这种傲慢、错误的信念,与“满蒙是日本的生命线”一样,这些政府和军部的宣传模糊了日本人对战争的认识,助长了对亚洲的蔑视感情。日本政府在袭击了珍珠港以后,一方面,一九四二年向同盟国做出遵循日内瓦俘虏条约(当时最为先进的关于俘虏待遇的国际条约,至少在文明国家之间作为习惯法已经确立)包括普通市民在内的承诺,另一方面,完全是为了自己的侵略战争的目的,做出与被告为首的企业集团共同实施强行绑架中国人、强迫他们从事奴隶般的劳动(一九四二年十一月的内阁决议)的决定。在国际法的认识上采取双重标准,是有意模糊对中国侵略的明显表现。这种政府、军队的对中国的认识,在日本战败后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正,尚作为一股残滓深深地扎根在很多日本人的意识的底层。最近围绕战后五十周年的国会决议所表现的种种动向,可以说再一次向海内外暴露了这一问题。直到今天,日本人的战争认识仍然暧昧、战后责任仍然模糊不清,其最重要的原因,不能不说是在于对侵略中国的历史事实没有培养出明确认识的战后日本的基本状态(除政府、企业外也包括市民)。

    对中国的侵略事实,在东京市谷的东京法庭和中国国内的战争犯罪法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判决,日本在签署旧金山和平条约时,虽然中国不是条约的当事人,但日本政府是已经接受了这些判决,承认了侵略的历史事实的。侵略中国的事实成为构成日本国际公约基础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前提下,采取负责的态度,并履行与此相伴随的义务,有助于日本的战后名誉恢复。即便不从国际公约的观点出发,只要能够想起一九三一年以来日本在中国的所作所为,无论怎样定义“侵略”的范畴,又有几个人能够说得出来,日本在中国的行为,不是侵略,又是什么呢。

    尽管如此,日本在战后只顾一己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亚洲各国、地区战争受害者的损害恢复,可以说是完全置之不理。假如,战后的日本能够出于对侵略的深刻反省,念及中国等亚洲国家的人们所蒙受的无可弥补的损害,努力在自己的政策以及企业活动中有所反映,并把自己的经济发展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话,亚洲及太平洋战争结束的五十周年当成为可以回顾的辉煌的一段历史。然而现实却是,受尽屈辱始终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中国受害者,到了战争结束五十周年的今天,终于不得不提起裁判、诉之法庭。

    一九七二年,日中共同声明发表之后,日中交流得到恢复,并取得飞跃的发展。现在,日中交流已不是一部分人的专利,而是到了全面发展的阶段。正因为如此,必须把侵略中国所造成的损失和名誉恢复提到具体日程上来。在维护和发展日中两国永久的友好关系,已经不是仅仅借助外交手段,而是只有建立真正和解和相互信赖的基础才有可能的今天,对本案这种被具体提出的尚未得以解决的问题,应该给予迅速地、符合法理人情的妥善解决。

    强行绑架中国劳工,不止是军队犯下的残虐行为,也是利用了军队的侵略的企业的侵略行为,是维持和支援了侵略战争的日本经济体制、企业体制的问题。而且,残酷役使被绑架来的中国人、把他们虐待致死的,不是别人,正是如同被告这样的企业,企业的责任,绝不能一笔勾销。本案正是这样一种史无前例的诉讼,是追究参与侵略中国、支持侵略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日本企业的责任的诉讼,是从根本上追究逃避战争责任至今的企业本质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