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第三、被告鹿岛建设与绑架中国劳工

一、战时体制下的鹿岛与绑架中国劳工

1 战争期间鹿岛的经营    

  前面谈过,一九四零年十二月七日,内阁决议的经济新体制纲要规定,在防止损害国民经济秩序的投机利润及垄断利润发生的同时,肯定适当的企业利润,特别是对增强国家生产做出贡献的企业,承认它们利润的增加。所谓战时体制统制经济下的企业营利性,只要与国家生产扩大一致,实际上是受到保护奖励的。鹿岛正是这方面的好典型。一九三八年七月,好似要和国家总动员法的实施步调一致似的,守之助由副社长就任社长,成为战时企业营利性的具体体现者。在政府通过物动计划把握生产力本身,调动军需物资用于完成战争这点上,政府(军队)在成为最大的消费者的同时,对于企业来说,也是直接的最大的顾客。政府早已从在一般产业政策上对企业进行指导的间接关系,发展成与企业一体的交易关系甚至是协同关系。在这点上,政府没有能够转换企业在自由经济下形成的企业体制,为了使统制经济取得成效,越努力通过设立特殊公司、国策公司(进而设立军需公司)来补充,这种协同关系越是显著。鹿岛守之助在社内月报上发表的见解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军需工业不拘泥于预算,从急速建设的必要性出发,必然具有特命的性质。这样,企业本身的收益性很大,故承包其工程方面的公司的营业收益率也必然很大。(鹿岛月报  昭和十二年五月)

    建立在这种经营方针和营利认识上的鹿岛,选定军需相关产业作为自己的发展道路,一扫直到三六年度末为止的经营不振状态,取得了飞跃的发展。

    鹿岛守之助就任社长时,鹿岛主要负责人如下:

    董事长 鹿岛清一、社长 鹿岛守之助、常务董事 鹿岛新吉

    鹿岛在土木建筑行业是屈指可数的代表性公司,在土木建筑团体中一直发挥着主要的作用,这一点在战时情况下,随着守之助的登场更加得到强化。鹿岛守之助在一九四二年六月至四三年九月担任大政翼赞会调查局长就是其中表现之一。在促使政府实现对中国劳工的绑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身体力的土建行业团体(日本土木建筑业组合联合会、日本土木建筑工业联合会、土木工业界、日本土木建筑统制组合、战时建设团),上述三个人均扮演了某种主要的角色。另外,在一九四一年由陆军工程相关者组织的军建协力会,四二年设立的海军相关的海军设施协力会中,鹿岛起到怎样重要的作用,只要看一下它施工的工程就可以很清楚。政府在内阁会议上做出实施绑架中国劳工的决定时,鹿岛守之助身为大政翼赞会的调查局长;与决定正式绑架劳工的次官会议几乎同时成立的日本土木建筑统制组合,鹿岛清一担任了理事长。上面谈到的从酝酿直到绑架实施的全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几乎不走样地反映在鹿岛身上。更何况鹿岛守之助原为外交官,不缺乏对国际法的认识。

    鹿岛在柳条湖事件之后迅速在满洲国建立自己的据点,成立满洲鹿岛,承接满铁、关东军的特命工程。不仅如此,在华北也承包了大同炭矿开发等一系列工程,对明朗华北工作的实际情形十分知悉,无需等待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企画院牵头的华北劳动情况视察团的报告,对华人劳务者的内地移入的实质从表里两面都十分清楚。尽管这样,鹿岛还是作为土建行业的主力,主动参与了绑架中国人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