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一、原告 耿 淳

    原告于一九一四年农历九月二十九日,出生在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本为国民党军第十五军上尉连长,在洛阳十五天的攻防战中,因腹部受伤,被日军逮获。同时被捕的还有同连的王占祥和本案原告之一李克金,三人同被第一批绑架到花冈。
别表名册“1耿谆 二十 河南省许昌县椹门村 四五、七、十三入狱 现在秋田监狱”正是原告,只是年龄应为二十九岁。

    原告对于国际法上有关俘虏待遇规则多少知道一些,被日军逮捕后,曾以为当然会被按照俘虏对待。

    原告在洛阳的西工临时俘虏集中营被关押了五天以后,又在石家庄俘虏集中营关了二十天。在西工时穿军装的俘虏较多,而石家庄集中营里平民百姓相当不少。周围电网环绕,四角炮楼上日本兵严密监视,不用说逃跑,中国人之间连说话都做不到。住的是席棚,吃的是高粱米饭,每天都能看到因受虐待以及患病而死的人的尸体被拉出运走。

    洛阳之战,原告除了腹部以外,脚、后背以及耳朵等五处负伤,在西工时由俘虏中的医生诊治,到石家庄基本复原,但腰尚无法伸直。原告背部至今留有当时炮弹的碎片。

    后来,原告又被从石家庄押送到北京的西苑俘虏集中营。这里,除了军人之外,还关押了许多农民、商人等。原告对俘虏营里关有许多平民感到异常。由于营养不足,几乎每天都要死人。

    过了一个月左右,原告等三百人被选出来送往青岛(途中一人逃亡),这些人中,有的看起来并不强壮。他们被塞进矿石船的底舱,就这么憋着走了七天左右。在这期间,他们才明白好象是要被带去日本。日本兵来问谁是军官,原告因为自己的身份早已为大家所知,并且受到信任,主动站出来做了右集团的大队长。可是,轮船航行期间,对所有人发号施令的是个中尉级别的日本军人。

    三百人被编成九个小队。航行中三人死亡,被拴上铁块扔进大海。船到下关之前又死一人,遗体到了花冈以后火化了。

    原告们被从下关押上火车,带到秋田县花冈的中山寮。从寮里出去干活时,看到鹿岛组花冈营业所的牌子,才知道是被被告鹿岛组抓来了。到中山寮后,除了上述九个小队,又组织了忍受不了苦役的孩子和老人班、炊事班和看护班。只是,说是看护班,既没医生,又无药品,只能眼看着病人逐渐衰弱死去。

    原告是作为俘虏被抓来日本的,既没和华北劳工协会签过摾凸合同,也没有每月签字、从被告鹿岛组领取过工资等任何事实。

    原告作为大队长,受命全面管理中国人的生活和劳动,巡回工作现场,解决问题。每天听取各中队长的工作情况报告,然后根据被告指定的作业进度,分派第二天的工作内容,确定每项工作的人数。工地上有人生病,则把病号带回中山寮来。伙食本来就不够吃,生病以后还要被减去一半,病人们每天都向他哀求要吃的。看护班向他汇报病号的死亡情况,他再报告给被告。为了使大家保持团结,他指挥炊事班把粮食公平分配给每一个人。

    被告的监工们经常辱骂原告们,态度极端恶劣。非踢既打,待他们如同奴隶,不论下雨下雪,一天也不让休息,强迫他们从事长时间的重体力劳动。原告曾两次找到被告花冈营业所所长河野正敏,请求改善伙食。到了第二次,好容易才拿出了一点马骨头和晒干的大萝卜叶。河野正敏因为对虐待原告等中国人负有领导责任,后被BC级横滨法庭判处死刑。

    一九四五年五月、六月,第二、第三批中国劳工被押来后,被告以加快工作进度为名,设置突击期间,一天不但要干十六个小时的活,而且伙食更加恶化。起义之前,已有近一百五十人死于饥饿和虐待,而以薛同道(别表名册687   鲜同道   二十  河南省吴津县鲜断  四 五、七、十二但死亡日期应为六月)在全体面前被用牛的生殖器做的鞭子活活打死为契机,原告下定决心,与其坐以待毙,不如揭竿而起,死个痛快。

    一九四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义以后,原告跑到狮子森山进行抵抗,被警察、军队和群众把山团团围住。自尽不成被捉,被拉到派出所,遭到严刑拷打。原告听说在共乐馆前广场上,难友们在炎炎烈日下连跪三天三夜,加上枪击、虐待及身体支持不住等,起义过程中约有一百人被虐杀至死。之后,原告等十二人被带到秋田监狱,在这里又受到反复拷打。

    在秋田地方法院,检察当局以杀人主犯为罪名、要求判处原告死刑、其余十一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九月十一日,原告被判无期徒刑、另外十一人分别被判十至两年的徒刑,在秋田监狱里,通过反战学生写给他看的日本战败的纸条得知这一消息,同年十月被同盟国军释放出狱。受审时由于严刑拷打致使头部受伤,故没有留下为横滨法庭出庭作证,于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回国。

    原告二十岁结婚,原告之妻在丈夫去向不明的情况下一直在原告家生活,直到同盟国军允许寄信后才得知原告生存的消息。

    回国后,原告以务农为生,一九八五年成为襄城县政协委员、八六年被选为县政协副主席,现已卸任,三年前妻子去世后与孙女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