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原告 李克金

原告于一九一七年十月九日,出生在湖北省洪湖县新堤领的一个农民家庭,长子。小学只读了一年,便退学参加家里的劳动。十七岁上作了搬运工人。二十岁时应征入伍,参加国民党军队,从属于第十五军六十四师团,机枪射手。
一九四四年四月,原告参加了洛阳之战,时为班长。洛阳陷落,与原告耿谆等一起被日军捕获。之后,在洛阳西工的临时俘虏营呆了半月、在郑州呆了一夜,被送往石家庄俘虏营。在这里,受的是俘虏待遇。
此后,又被押到北京的西苑俘虏营,从这里被转送青岛,与第一批被绑架来日的三百人一起,被塞进运矿船的底层,送往下关。
在船上,三百人被按照部队编制编成几队,原告被指定为第一中队长。别表名册“151
李克金 二七
湖北省湾阳县新堤镇
‘进驻军 指令’残留”即为原告。从下关被押到花冈中山寮,在被告的役使下从事堤坝修筑、河川改道作业。原告作为中队长的任务,是执行大队长(原告耿谆)的指示和命令,把按部队单位分下来的作业任务再分派到个人,指挥队员劳动,同时自己也要参加作业。第一中队下设四个小队,共有八十到九十人,在工作上老人也得不到任何照顾。伙食粗劣,住的又差,但即使在这种身体得不到恢复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每天带领队员出工,从天不亮一直干到天黑。
施工现场多为半泥半水,冬天有时积雪深达一至两米,劳工们几乎是赤裸着双脚干活。被告的辅导员们,动辄施加暴力。比如完不成分派的任务时,辅导员上来就打,边打边骂:“你小子偷懒!”在这种残酷的工作环境中,多的时候一天死者高达九人。
原告从耿谆处得到消息,参加了一九四五年六月三十日的起义,逃跑不成被捕。在警察拘留所,每隔两三天就要过一遍刑,大棒殴打,双手被铁丝绑住吊在梁上,往鼻子里灌水等。至今大腿和臀部尚有当时殴打留下的伤痕。
在警察署关了一个月后,又被送到秋田监狱,但没有受到起诉,日本战败后被放回中山寮。尽管原告身负刑伤,行动困难,但还是被强迫参加劳动。
同年十月同盟国军开进当地,原告被命留下,为BC
级战犯横滨法庭出庭作证。一九四八年二月,原告乘坐从横须贺出发的轮船抵达上海,返回故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