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原告
李铁锤

原告于一九二三年五月十八日,出生在河北省新乐县化皮村。小学读到二年级,退学后在家务农。由于日军烧杀抢掠,农作业无法进行,二十岁时加入八路军,从属于三线联合游击大队,在石家庄北侧一带与日军作战。一九四四年四月二十日,在正定北侧木庄的作战展开中与四个同伴被日军包围,被迫作了俘虏。
别表名册“11
李秀杰 二十一
河北省新乐县化皮村
四五、七、 十二入狱现在秋田监狱”的记载即是原告,但秋田地方法院有关花冈起义的判决书记载为“李秀绅”,〈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报告书(《外务省报告书》)〉的〈参考资料
十三残留者名簿〉的记载是“李
秀深(杰)”。原告在八路军部队时名为“李秀绅”
原告被捕后,经过日军宪兵队审讯后被关进东兵营,后被押送到石家庄俘虏集中营关了一个月。石家庄俘虏营又称石门劳工训练所,但没有受到什么劳动训练。原告在各处都受到日军的严刑拷打,要他供出组织。
四四年五月下旬,原告等三、四百人被拴在一起,离开石家庄俘虏营,押解北京西苑。十天之后的七月二十七日,被押往青岛。
原告是第一批被绑架去花冈的三百人中之一,在青岛被塞进矿石船的底层,酷暑之中,身子连动都不能动,就这样被运向日本,八月五日抵达下关。从下关用了两天时间来到秋田,关进被告花冈营业所中山寮。
大约用了一周或十天左右的时间,在中山寮周围开荒造田。之后,每天只给又少又差,吃了马上就拉肚的伙食,在休息和营养基本上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强迫从事长时间的挖排水沟、花冈川的改道作业等,完不成当天任务就不准收工。被告的辅导员们,手持棍棒,抬手就打,已成家常便饭。有一次,原告想说“早点回去”,结果说成总是被骂的日语“早点笨蛋”,挨了十几大棒。连饿带累,动不了的人伙食还要被减去一半,不管累成什么样,一边挨着打,一边支撑着上工。
当年冬天,因为是水中作业,而身上的夏天的单衣早已破烂,原告在单衣的内侧裹上一层水泥袋御寒,被辅导员发现,强迫脱下衣服和水泥袋,放到山上罚站了一两个小时,险些冻死。重体力劳动,再加上饥寒交迫,每天都有很多同伴死去。好多人死在工地,有的甚至抬着沉重的石头,倒在地上就再也没有爬起来。
四五年六月时分,已有一半左右的人受虐待致死,而当着全体中国劳工的面对刘泽玉和薛同道的拷打和虐杀,手段之残酷令人无法忍受,成为原告们起义的直接导火索。
六月三十日,原告们不愿坐着等死,发动了起义。逃到狮子森山时,被日军、警察和花冈居民包围逮捕。原告身上,至今还有一发被打中的子弹。原告被抓到花冈派出所,受到严刑拷打,吊打,手指尖钉竹签,逼他交待是谁杀了辅导员。原告大拇指指甲尖处,现在仍有当时拷打的痕迹。
原告后来被移送秋田监狱,在日本战败那年九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检察当局的求刑为无期),十月被同盟国军解放。转移到东京的中野监狱以后,接受过三次同盟国军关于花冈强迫劳动的调查。在中野监狱时,有段时间,每天去中华民国大使馆帮助工作。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下旬,原告乘船归国,四八年二月九日回到故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