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原告 孟繁武

原告于一九二三年一月三日,出生在河北省安国县立庄。一九四零年九月参加八路军,受训一年后分配到冀中军需供给部军需科。一九四四年七月,在阜平县梨树沟的农家养病时,被日伪军捕获。当时为八路军排长。
原告被俘后,被押送到石家庄的石门俘虏营,因为患病全身浮肿,约有八个月关在病房,故在同俘虏营被关押的时间有九个月左右。之后,经保定、北京“西苑”,从青岛出发,一九四四年八月被带到被告的花冈营业所中山寮。
别表名册“113
李国成 十九
河北省安国县闭文庄”即为原告。
在北京被讯问姓名履历时,隐藏了八路军士兵的身份,起了一个容易被人认为是农民的名字。
原告是第一批被带到的,从属第一中队第一小队第一班,在运石头时,脚部受伤,接受医师的“诊察”,结果不但没有得到“治疗”,竟被用手术刀在伤口里一通乱搅。
原告在工地亲眼目睹了辅导员对名册611
的刘殿魁施暴,刘因此 而死,其遗骨由原告带回中国。
起义后,原告被反绑双手,强迫跪在共乐馆前,身子稍一倾斜,即遭毒打。原告于一九四五年终于得以回国,在水力发电站工作。现已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