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原告 王敏

原告于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出生在河北省深泽县南营村的一个中农家庭。
小学毕业以后,在家务农,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卢沟桥事变的枪声促使他参加了抗日活动,三九年加入共产党。在深泽县立短期师范学校进修后,成为抗日小学教师,后历任深泽县一区的区政助理员,同县二区区长,同时兼任八路军游击队小队长。
原告于调任无极县三区区政助理员后的一九四四年四月一日,被日军特务机关逮捕。在无极县日本宪兵队关押九天,石家庄俘虏营关押十数日后,被转移到北京西苑俘虏营。后又被送往青岛,押进运矿船的底层,转运到日本。同年八月,从下关转到花冈中山寮,与第一批被押解来的二百九十七人一起,被强迫从事劳动。
别表名册“45
张开化 二十五
河北省深泽县高乐村”正是原
告。因为担心连累家庭和伙伴,在无极县宪兵队自称“张开花”,向被告申报时,将“花”改为“化”,并隐匿了籍贯。
原告在花冈时从属第三中队第七小队。劳动了十几天时,有些人因为害虫叮咬,腿脚肿胀,无法工作。为此组织了看护班,第七小队长刘玉林调任班长,原告代理第七小队长,负起管理全小队的责任,带领队员去工地从事劳动。
被告的辅导员们,无论是在工地,在中山寮,还是在上下工的路上,对原告等中国劳工经常打骂,残酷对待。分派的任务完成不了不让回寮,原告们忍饥挨饿,还要从事重体力劳动。生了病不能出工,伙食还要被扣掉一半。在四壁漏风的中山寮里,根本无法暖和冻僵的身体,不管下雨下雪,从早到晚,没有休息一天。由于饥寒交迫,再加上所受的暴行,半年之内一起被押解来的二百九十七人一半死于非命。
冬天,原告们身上只有一件从夏天穿上就没有下过身的单衣,抵御不了寒冷的侵袭。他们背着辅导员将石灰纸袋用绳子系在身上,结果被辅导员发现,命令当场脱下衣服,光着身体在刺骨的寒风里罚站。原告们在严冬的雪地里,赤脚穿着草鞋,许多人都得了冻伤,但还不得不出工。原告也因为冻伤,走路十分困难,辅导员说他干活慢,多次受到殴打。
四五年五、六月,第二、三批劳工被押到中山寮。被告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设置突击期间,延长劳动时间,并且提供了劳动定额。与此同时,伙食质量更加恶化,原告等中国人进一步衰弱,因为饥饿和虐待死的人越来越多。正在这时,辅导员在全体中国人的面前将薛同道活活折磨致死,成为促使原告们六月三十日起义的直接原因。原告积极参加了起义后,逃到狮子森山,但被花冈警察和群众包围,天亮以后军队赶来,开枪打死多人。原告等于七月一日被带到共乐馆前广场,在烈日下暴晒三天,起义后大约有一百人遭到残杀。
这之后,警察把原告等三、四十人关进警察署,一个一个拷问。他们用烧红的炭火摁在原告脚上,用木棒打碎原告的手关节。原告身上至今还留有五十年前拷打的伤。原告虽没受到起诉,但一直被关押在警察署,直到日本战败,大约九月前后才被放回中山寮。
同年十月,同盟国军来到中山寮,原告们得以回国。十一月,五百三十一人登上归国的轮船,十二月回到家里。
原告的第一个妻子一九三七年被日军枪弹击中,身怀六甲而亡。第二个妻子在原告被日军抓走后,为了寻找丈夫的去向,将财产变卖殆尽换了二百多元,但是终于无济于事。原告的妻子由于失去丈夫,精神上遭受极大打击,年幼的儿子以为父亲已不在人世,为父亲披麻带孝,直到原告生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