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原告 杨彦钦
原告于一九三二年十月二日,作为杨建庭的次子出生在河北省安平县崔南铺村。杨建庭一八九五年出生,时为公务员(河北省安平县四区主任),并担任中国共产党地方抗日干部。一九四四年春,在安平县白罗村开党的干部会议时,被伪军袭击逮捕。在安平县内关押之后,被送到石家庄的石门俘虏集中营,后经北京俘虏营,于当年八月被押到被告的花冈营业所中山寮。
别表名册一百八十二号“杨心宾
五十岁 安平县崔安铺”即为故
杨建庭。名册的名字为假名,籍贯的记载也不准确。该人在花冈的所属尚不清楚。
“花冈起义”之后,杨建庭在共乐馆前受到暴行和虐待,一九四五年七月七日死亡。
杨建庭的遗骨由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从花冈归国的刘庆德(名册八号)带回,面交遗属。
杨建庭被捕以后,原告等家属为了把人营救出来,变卖了房子和土地,欠下了债务,用尽了各种办法。杨建庭被带到日本做苦工后,音信皆无。
原告等家属从刘庆德手里接过遗骨,被告知杨建庭死在日本,一家人落进了悲痛的深渊。原告的祖父母,痛哭中呼喊着杨建庭的名字相继病死。杨建庭死后,原告的叔夫挑起了扶养原告一家的重担,但是房子、土地卖光了,还欠下了大笔的饥荒,叔夫无法支撑已陷入贫困深渊的家庭,很快因为过度劳累而患病死去。叔夫死后,原告的哥哥(当时十九岁)担负起生活的重担,过度劳累之中生了肺病,不足二十而夭折。
如上所述,原告三代七口人好端端的一个家庭,最后只剩下了母子二人。原告的母亲一个人负起留下的债务,所受的苦难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原告一九四七年十五岁时参加革命,原告之母于一九八七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