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原告 张肇国

一九二一年旧历四月十三日出生,原籍为河南省唐河县(现在的社旗县)曹埠口村。
一九四四年夏季,原告作为国民党十五军六五师团工兵排长,在洛阳保卫战中被日军俘虏,先被关押在西工俘虏集中营(创造卫),后经郑州第二监狱、石家庄石门俘虏营、北京清华园俘虏营、青岛,同年八月,被押送到被告的花冈营业所中山寮。
原告和其他人一样,从青岛上船以后,才被日本兵告知“为了日华亲善、东亚共荣”,他们要被带到日本,从事劳动。
别表名册“152
张昭国 二十四
河南省安阳县同沈村”正是原
告。名册上的姓名、出身地点,因为是企业记载的,错误很多。
原告在花冈,作为第一中队第三小队长(第二批劳工押到以后为第四中队第十二小队长),被强迫从事劳动。
劳工们吃得又少又差,却被强迫从事繁重的劳动,作业速度慢了,日本监工上来就是一顿毒打。主要由于营养失调,原告的小队一半以上死于非命。原告也因为小队没有完成分配的作业任务,被日本监工福田金五郎(在横滨法庭被判处死刑)责骂,说是小队长的责任,用一根运东西用的直径十厘米、长两米左右的大棒,将左前腕打成骨折。现在尚有伤痕以及后遗症,左手基本丧失握力,肘关节至今仍然活动困难。
“花冈暴动”后,警察署把原告作为事件的中心人物之一拘留起来,加以严刑拷打。
日本战败以后,原告留做东京审判、横滨审判的证人。在对绑架中国劳工的情况进行作证后,于一九四八年三月回国。
原告由于在日期间与日本人结婚,回国后,自一九五八年的整风运动开始,戴了二十二年帽子,直到一九七九年才得到平反。
一九八四年因患脑血栓而行动不便,自此不再工作。一九九四年八月妻子去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