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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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议事程序依本规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互推常务委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须有全体代表总
第四条 凡出席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代表均有
第五条 关于议案讨论之表决方式规定如左:
一、一般决议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得由主席采用起立方式表
(1)关于重大议案之决议,其内容业经逐项讨论
(2)关于某一议案之讨论,论点繁复,争议甚多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事日程由主席团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得斟酌情形变更议事日程,并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议案,应以中国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左列各委员会,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
四、国旗国徽国歌审查委员会;
五、宣言起草委员会;
六、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
各委员会之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并向大会报告。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案除由中国人民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时,代表发言
如有二人以上同时要求发言时,由主席指定其发言
第十一条 议案讨论之发言时间,除各单位首席代
第十二条 主席对于议案之讨论,得视情形宣告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在会议进行中,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时,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一切文件与新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
(《人民日报》1 9 4 9 0 9 2 3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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