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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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中国人
第二章 参加单位及代表
第二条 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
第三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
第四条 凡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或代表或全国委
第三章 全体会议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如左:
一、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二、制定或修改由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
三、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
甲、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
乙、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
丙、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
四、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
五、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须有参加代表过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主席团,由全体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秘书长一人,由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由主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设立
一、保证实行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
二、协商并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
三、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参加人民民主革命及国家建
四、协商并提出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全国
五、协商并决定下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
六、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
七、协商并处理其他有关中国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及候补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由全国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十八条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组织法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二十九日电】
(《人民日报》1 9 4 9 0 9 3 0 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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