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平 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法享有少数 民族特有的权利。 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历届 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的百分比,都 超过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1998年选出的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14.37%,在第九届全国政 治协商会议中少数民族委员占11.7%,均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占全国 人口8.9%的比例;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目前, 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 员。 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法律 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实行区域自 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都要尽量配备实行区 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截止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26个, 单行条例209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法有权在报经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后,变通执行、停止执行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 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依 法享有经济自主权、财政自主权、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的权利 和使用、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49年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 大多数民族地区主要从事农牧业生产,少数民族的生活极端贫困 。建国后,国家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从 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援和扶持,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 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据统计,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 业总产值已由1949年的36.6亿元增加到8523.5亿元。1998年,民 族自治地方的生铁、原煤、原油产量、发电量分别由1952年的0. 9万吨、178万吨、5.2万吨和0.8亿千瓦小时提高到701.73万吨、 17568.6万吨、2047.24万吨和1321.1亿千瓦小时。1998年,民族 自治地方的铁路、公路通车里程和邮路总长度分别达到 1.71万 公里、37.64万公里和113.54万公里,分别是1952年的4.5倍、1 2.8倍和8.6倍;粮食产量由1581.5万吨增加到7150万吨,大牲畜 由2439.2万头增加到5564.7万头。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巨 大的改善。1997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1633.11元 ,是1980年的21.5倍;人均占有粮食424.4公斤,是1978年的l.5 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5593元,比1981年 增长6.9倍。 旧中国少数民族文盲率在95%以上,宁夏学龄儿童入学率只 有10%,西藏97%的人口是文盲,内蒙古只有16所中学。建国后, 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少数民族人口文 盲率下降约68个百分点。到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普 通高等学校94所,在校生22.64万人;中学13466所,在校生529. 64万人;小学90704所,在校生1240.9万人。目前,中国独立设置 的民族院校有民族大学和民族学院12所,民族师范学校59所,民 族职业中学158所,民族中学3536所,民族小学20906所。1990年 以来,民族聚居地区的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3.7个百分 点下降至0.7个百分点。 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受到保护。中国法律规定,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同时使用 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语言文字为主。从5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先后帮助十多个少数民 族创制或改进了13种民族文字。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和领导全 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现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12万余种,整 理11万余种,出版古籍书籍5000余种。国家组织3000多名专家学 者,完成了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其中,包括中国 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语言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等丛书40 0多种,9000多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文字记载的简史。 中国政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少数 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出版 了三大史诗的民族文字版本、汉文和多种外国文字版本,并出版 了一些研究专著。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丧葬、年节、婚姻等风俗习惯,尊 重少数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在各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和照 顾。目前,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有1800多万,清真寺3万 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其中新疆信教群众有810多万,占 全新疆总人口的56.3%以上,有宗教活动场所2.3万座,其中清真 寺2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宗教团体80多个。在西藏 ,藏传佛教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 。 旧中国,少数民族医疗卫生状况十分落后,地方病、传染病 流行蔓延,人口锐减。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 状况得到巨大善,人口增长很快,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据统计 ,1998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卫生机构已由1949年的361个 增加到16724家,病床由3310张增加到392671张,卫生技术人员由 3531名增加到605255名。1998年,仅西藏自治区就有卫生机构13 00多个,比1959年增加20倍;医院床位6700多张,比1959年增加 16.6倍。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人口只有34 01.3万, 而据1995年1%抽样调查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已达 到1.0846亿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下 降。以西藏自治区为例,与1959年相比,1998年西藏孕产妇死亡 率由50‰下降到7‰左右,婴儿死亡率由430‰下降到36.77‰。西 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由建国前的36岁延长到目前的65岁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