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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微软说几句话


  美国富可敌国的、有金漆招牌的微软公司,被法官杀得落花
流水!据说微软打算上诉,但上诉既不能拿出新证据,成功的机
会是不大的。

  实不相瞒,我曾经是美国反垄断官司的专家,在学术上作过
研究,而在经验上也作过两件超级大案的幕后经济理论顾问。我
赞成竞争,所以从来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去争取垄断。因此,在
自由市场竞争下所产生的反垄断案件中,我永远是站在辩方那一
边。

  微软官司的法官公布他的见解后,好些人大声喝彩,尤其是
那些曾经与微软竞争的败军之将。我认为这些人不明白市场,不
明白竞争,更不明白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怎样的一回事。

  说来不容易相信: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
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这法例反对的不是专利,也不是垄断
,而是垄断的意图及行动。就是说,这法例反对的不是名词的“
垄断”,而是动词的“垄断”。然而,市场的所有竞争,都是要
把对手杀下马来,不多不少是有点垄断的“动作”的。

  要不是微软赚那么多钱——要不是盖茨那样富有——何罪之
有?要是你和我在美国试行微软做生意的手法,但赚不到钱,或
亏大本,那么就算你和我跪地恳求被起诉,美国政府也必定视若
无睹。

  垄断的成因有四种。从社会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只有一
种是不可取的。其一是垄断者有特别的天赋,像邓丽君那样的歌
星,或多或少有垄断权。这种垄断是不应该被禁止的。要是邓丽
君还在,你要把她杀头,还是让她笑口常开地唱下去?

  第二种垄断是有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或商业秘密。这种也
不应该被禁止。

  没有发明专利,世界上不会有爱迪生,虽然此公最后因为专
利官司打得太多而近于一贫如洗。

  第三是最难明白的,而也是美国反垄断法例最通常针对的垄
断。这就是在竞争中把对手杀下马来。这种垄断有垄断之貌而无
垄断之实。1万个竞争者中只有一个不被淘汰,但这生存的“适者
”,每分钟都惧怕众多的败军之将卷土重来,所以他的产品价格
不可能是垄断之价。这是微软的“垄断”,有貌无实,是不应该
禁止的。

  据我所知,赞成自由市场、赞成竞争的有道的经济学者,反
对的垄断只有第四种,那就是由政府管制牌照数量,或由政府立
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垄断。

  回头说在微软这件大案中,控方的主要理论专家是大名鼎鼎
的Robert Bork。我认识这个人。此公人高马大,声若洪钟,思想
敏捷而深入。他曾经是芝加哥大学元老戴维德的入室弟子,懂经
济而又当过大法官,是个奇才。他写过一本经典之作,反对美国
所有的反垄断法例。在这次世纪反垄断大案中,控方在政府之外
的主要公司Netscape聘请了他。

  30年前史德拉对我说,人的灵魂是可以出售的。是的,人各
有价!

  (摘自2000年4月6日《中国青年报》,作者:张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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