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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理论之上的。美国政府在
保护竞争、防止垄断方面的立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这历史长
河中,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限制反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
至今已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反托拉斯法体系。
美国许多州都有自己的州际反托拉斯法,但在这一领域中最
重要的是联邦反托拉斯法。联邦反托拉斯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法
案所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1)经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由国
会于 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反托拉斯
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政府控制私有经济力量的法案。
该法案制止对贸易的某些限制行为及对市场的垄断行为。(2)1
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克莱顿法案管理
企业间的反竞争性兼并,并制止某些独家交易安排。联邦贸易委
员会法案制止不公平的竞争手段。(3)1930年通过的罗宾逊一佩
特曼法案。该法案制止价格歧视。这些法案共同构成了美国反托
拉斯法的基础。联邦反托拉斯法仅适用于州际间的贸易活动,在
本州内进行的贸易活动由所在州的反托拉斯法管辖。
美国地区法庭宣判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主要依据是谢尔曼
法案。谢尔曼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下述二条:
(1)任何意在限制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
的合同、联合或阴谋均为非法犯罪行为。
(2)任何企图垄断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
的个人或组织,任何企图与他人一起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与州
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将被认为是
有罪的。
(摘自2000年4月5日《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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