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一)


  文章作者:[决不当面议论人] 2000-07-20, 20:37:09

  许多人谈到中国社会目前种种疾病是由于政治体制的问题,
而这些疾病的曝露充分证明了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我也偏于
同意这种说法,但我认为还不全面,还有经济条件的制约,人们
思想观念的制约等等,而这些制约与政治体制的问题又是紧密联
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的,但我完全同意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的说法。

  中国在经济方面的改革已经有二十几年了,过程也很坎坷,
取得成果不少,但出现的问题很多。当前,腐败问题已经上升到
了对国家产生致命打击的程度。关于如何反腐败,人们提出了许
多政治体制改革的方略,其中有许多真知灼见,但也不乏急功近
利的潜在意识。对于中国这个庞大政治体制如改革一经启动则很
难停止,其中有相当妄图浑水摸鱼的人业已蠢蠢欲动,那么谨慎
、三思而后行绝对必要,但另一方面时不待我,种种危机又迫使
人们不得不心急如焚,这个尖锐的矛盾醒目地摆在面前。

  分析政治改革方案就必须分析以前体制与社会状况。以前的
政治体制又受到中国历史政治体制的影响极深,那种自上而下的
传统集权思想深深的打入以前的体制中,那种“君者,源也;民
者,流也;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的观念也深深烙入人们心
中。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刘少奇在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报告,其中
:“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
关工作的出发点。因此,在这一切国家机关中,也就能够在民主
的基础上形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这句话非常值得研究,人民
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记得《白虎通》曰:“君者,群也,
群下所归心。”关键就是首先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如果存在的话
,是如何达到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的。在传统道德观念影响下,
这种政治一致性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反馈,而是通过自上而下的
影响取得的。不过紧接着,刘少奇指出:“但是,不能因为政治
上的一致性而取消或者缩小批评和自我批评。恰恰相反,批评和
自我批评是我们民主生活的一种极重要的表现。

  在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中,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总是有的,
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会议上,在一切国家机关的会议上和日常活动中,都要充分地
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我们必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来推
动国家机关的工作,不断地改正缺点和错误,反对脱离群众的官
僚主义,使国家机关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正确地反映人
民群众的意志。如果没有充分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也就不能达到
和保持人民的政治一致性。压制批评,在我们的国家机关中是犯
法的行为。”

  然而,不幸的是,事实上这点做得完全不够。另外在刘少奇
这番话里,自动划出了两部分人:“我们”以及“人民群众”,
或许“我们”是属于“人民群众”的,但“官”“民”意识“君
”“臣”意识依然存在,尤其是前者——因为后者目前看不多见
了。正因为有个潜意识存在,对人们来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
矛盾并非实质上是个人的不同范围的利益冲突。而正因为这个潜
意识的存在,罪恶有了滋生的温床——对很多人来说只要没有伤
害到自己,就可以不去理会。甚至因为这个潜意识的存在,每个
人都是潜在的权利滥用者——一旦他获得权利,将没有制约地使
用,并且事实的确没有制约(或者很小)。正如我以前说的那样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一次超越,她摇撼中国千百
年来很难改变的社会体系,但这仅仅是一次摇撼,我认为最后还
是强大的中国社会旧体系击败了党,虽然目前的社会体系带有被
党所改造的痕迹。”而政治体制同样如此。所谓“人治”就是如
此。从信息的传递来看,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的影响,即由于上层
的信息总量远远小于下层信息总量,而使下层信息的权(重要程
度)变得很小,最后下层信息传递被不断忽略,几乎只有上层传
递到下层的信息,系统的有效信息积累极差,而垃圾信息又由于
上层缺乏下层反馈信息而大量出现。系统的运行当然会出现各种
毛病。

  文革过后,中国迈开经济改革步伐,中途由于腐败问题已经
出现过一次社会动荡,那么今天如果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会不会再
次出现动荡呢?当然是有可能,要想“浓妆淡抹总相宜”是不可
能的,如何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就是一个关键问题。

  我个人认为,立法先行,而其中首先应该修改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洋洋洒洒一千五百多字中叙述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概况以及宪法的地位,而没有提到中国人民在宪法保障下应
该达到什么目的,我个人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提到的“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
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
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值得借
鉴。其次,在序言中关于四项基本原则应该变化,其定义也不准
确。然后就是关于人大的产生,可修改为含区的市级直选。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应该做相应调整,又增加市级人民政府产生可以做市级人
民直选的试点一条。最重要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要
加入中国共产党一条,既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当然应该
明确中国共产党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可以免除党与法产生的矛盾
。在实施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当有足够的法律保证,才可以避
免许多与法律产生的矛盾,才能确立法律的尊严。

  要打破中国历来的那种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法律应当增加
人民的政治权利,其中重要的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写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
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我想用“不得限制年满十八周岁的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或许是我孤陋寡闻罢,据我所知中国似乎没有选举法也没
有之类的暂行条例,这似乎是个漏洞?——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法
规,我算是贻笑大方了。

  无论怎样,政治体制改革应该立法先行,有了法律的保证,
才能顺利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步入良性循环。如果急功近利
地想来个大手术那么最大可能是难产死亡——或者慢性死亡,苏
联崩溃值得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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