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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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八月十二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黄华(签字)
日本国全权代表园田直(签字)
(1 9 7 8 0 8 1 3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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