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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市法院回应“枉法判决”:判决合法

2012年12月26日17:24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李哲) 近日,有网友在强国论坛上帖反映,认为河南永城市人民法院在一起土地租赁纠纷案中,尽管原告证据充分,但法院枉法判决,驳回起诉,使原告利益受损。今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向人民网“政在回应”栏目记者发函解释了原因:原告将承包田租给被告用于非农业生产,所签订的协议书属无效合同。且涉案土地已被征为国有,原告对该片土地不再拥有使用权,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网友“手动机器”在帖文中说,2006年河南永城市高庄镇申楼村王楼组村民王新礼等与被告徐某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将承包田租给徐某,后徐某将该土地又转包给了黄某,用于建厂。但是此后徐某却未支付相关费用,王新礼等遂将徐某、黄某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令人不解的是,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豫政土(2010)418号文件(以下简称“418号文件”),认定原告的土地已被国家征用,不再拥有使用权,驳回了王新礼等人的起诉。

  该网友特别指出,“418号文件”征用的土地是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申楼村申楼组的耕地,而非涉案的永城市高庄镇申楼村王楼组耕地。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王楼组村民有权对自己的承包田享有权利。他发帖认为,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错误。

  永城市人民法院就此事回复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徐某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将承包田租赁给徐某,徐某又将涉案土地转租给黄某用于非农业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且涉案土地已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418号文件”征为国有,原告对涉案土地不再拥有使用权,与本案已经无直接利害关系,故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6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至于网友提出的“被征用的土地是申楼组的土地,而非涉案的王楼组的土地”,永城市人民法院表示,永城市高庄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0日曾以情况说明的形式说明,原报批时误将王楼组写成申楼组,所以可能造成了网友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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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哲、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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