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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七条规定》明确矿领导必须亲自下井带班

2013年02月05日16:20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记者 彭心韫)1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2月5日上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做客强国论坛与网友在线交流。黄毅对这七条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解说,他着重指出,加强瓦斯的防治、坚持矿领导亲自下井带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黄毅介绍,这七条规定是: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网友奔跑的蚊子:第二条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超层越界为啥不可以?啥是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啊?

  黄毅:《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采矿活动,不允许超层越界。近十年来,由于超层越界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就有18起,占同类事故的30%。比较典型的就是去年四川攀枝花市的肖家湾煤矿,就是由于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而导致了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非常惨痛。因为往往在超层越界的区域内进行采煤,它没有可靠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检测系统,而且也没有正规的开采方式,往往是采取违法的一些行为,采用一些已经取缔的开采方式进行冒险作业,非常容易导致事故,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地提出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另外,也要求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正规开采,所谓正规开采,就是必须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用长臂式采煤方式或者机械化作业,禁止采用巷道式开采或者空顶作业,所谓巷道式开采就是比较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没有支护,非常危险,是明令取缔的。

  网友伊甸之东:井下瓦斯抽采依靠什么设备?如何监测瓦斯超标?当瓦斯超标后矿工应如何安全撤离?

  黄毅:我们国家瓦斯灾害比较严重,有一半以上的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还有一些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就是比高瓦斯还严重。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近十年来,全国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占同期特大事故总量的72%。瓦斯事故包括爆炸事故、窒息事故、燃烧事故、突出事故,所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12字方针,就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特别强调要抽采瓦斯达标,也就是说,要通过抽采使瓦斯变废为宝,瓦斯本身是一个清洁能源,和天然气是一样的,所以,提前把它抽出来,而且作为清洁能源使用,这是一举两得的事。另外,我国关于瓦斯监测监控的技术已经很完备,井下只要认真地去安装使用,确保监控设备的有效,就可以有效地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再有,井下的瓦斯一旦超出规定的界线,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所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里面明确地提出严禁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网友糖果乐园: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请具体阐释一下。

  黄毅: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是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23号文件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就是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的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的事故,原因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而造成的。近十年来,煤矿发生的61起特别重大事故,其中有41起都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由此看来,抓好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

(责任编辑:彭心韫、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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