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与人民微博联手推出“老詹说时事”
微访谈时间:2013年7月9日10∶00~11∶00
应邀嘉宾:人民日报海外版原总编辑 詹国枢
zbw5501zbw(网友):仅以第十八条为底本,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归纳成 “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常回家看看入法”等,合适吗?
詹国枢 :“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属违法”,确实不准确,属以偏概全,曲解了法律本意。“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过是一种通俗说法,虽不准确,倒也可以理解。
孙亚非(网友):孝顺是道德层面的东西,将“常回家看看”一句家喻户晓的歌词立法,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詹国枢 :法律原文并无此歌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一是看望,二是问候,没条件看望,打个电话问候下应该没问题吧?人们常把后一内容忽略,这是一种误解。
kaixinkuaile1(网友):“常回家看看”立法容易执行难,你认同吗?执行究竟难在哪?
詹国枢:认同。难在缺乏量化指标,比如,经常看望,多久才算经常?是一个月,半年,还是一年两年?没有具体规定,那执行起来就很难了。
萍踪小亭(网友):立法有用吗?亲情怎么能靠法律维系呢?
詹国枢 :立法作用有二:一是规范,倘若有子女不按法律办,父母坚持要告,这就有了一个依据,适于极少数人。二是倡导,要求子女经常看望问候父母,适于大多数人。法,其实真正“兑现”的是少数人,对多数人只是一种警示。
语 论 (网友):“常回家看看”乃人之常情,为何要通过立法来约束?
詹国枢 :人之常情的东西,不少人却做不到,这对老年人权益保护不利。所以,才修改制定此法。
丁子一(网友):孝道本该入心而没有入心,立法“强迫”行之,好像是退步了啊!
詹国枢 :退一步是为了更好地前进两步。历史原本就是曲曲折折向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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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回放:【大智汇·老詹说时事第4期】“常回家看看”从入法到入心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