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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商标法:商标代理机构违规将被计入信用档案

2014年05月23日11:14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接受人民网强国论坛专访(谢婷/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原琪接受人民网强国论坛专访(谢婷/摄)

观看访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人民网北京5月23日电(彭心韫)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和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原琪就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接受本网记者专访。两位指出,新增“商标代理监管”章节是这次《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针对性地对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乱象进行了规定和遏制,违反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将被计入信用档案。

  原琪表示,这次《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与2002年的实施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有很大变化,与旧条例相比,在内容上新增了两个全新的章节,就是商标代理监管和商标国际注册。新商标法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保密义务”、“禁用注册商标告知义务”、“抢注商标不得代理义务”、“禁止超范围申请义务”。

  吴群分析认为,新增的内容有针对性对商标代理行业经营乱象进行了立法。

  他说:“在取消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后,代理行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商标代理质量下降,影响了商标确权与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商标代理市场缺少专业资质要求,代理组织鱼龙混杂,无序竞争影响恶劣。一些代理组织甚至把专业商标法律服务演变成门前摆地摊、街边拉客式服务,严重损害了我国商标代理行业服务信誉和形象。三是委托人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拖欠商标规费等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新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增设了商标代理专章:首先,通过要求从事商标局、商评委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商标局备案,可以使商标局掌握商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从而要求其履行商标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其次,增加了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吴群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予以公开通报,并计入其信用档案。”

(责编:彭心韫、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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