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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百家谈”系列微访谈

贾春梅:刑法修正案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2015年03月08日14:04  来源:正义网  手机看新闻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王义杰)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5全国两会系列访谈”,结合其长期在反腐战线前沿的工作经历,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中的加大反腐惩处力度方面与网友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

《草案》中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法,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适用死刑。

贾春梅认为,这一修改是合适和必要的。可消除过去因单纯考虑数额而难以反映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弊端,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情理法冲突、宽严失度、量刑失衡等不合理状况。修改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管用,更切合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也大有裨益。

贾春梅说:“除此之外,《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增加规定了罚金刑,加大了财产刑的处罚,这有利于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到罪刑相适应,实现公平司法,解决了司法界和刑法学界长期以来期待解决的难题。”

“《草案》还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贾春梅介绍说,行贿人只有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除处罚,即犯罪行为较轻并且有检举揭发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还规定,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均需并处财产刑。这些规定大大缩减了可以免除处罚的行贿人的范围,使得行贿罪能真正得到有效的追诉。”

对于这一变化,贾春梅说:“《草案》还增加了行贿犯罪打击的范围:即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也会构成行贿罪。该项规定被看作是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合犯的处罚。上述《草案》对行贿犯罪的新规定充分考虑了现行法律对行贿罪规定的不足之处,可以有防止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现象。”

除了上述《草案》修改的部分之外,贾春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行贿犯罪处罚偏轻。她说:“现行刑法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行贿罪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的规定使该罪入罪门槛偏高,不利于打击行贿犯罪,应该作出相应的修改,今年两会我也就此提出了相应的议案。”

(责编:张娅喃、李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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