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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潘海峰:“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2015年03月17日16:48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3月17电(李慧 实习生张畅)3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李军、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商品监管和服务消费保护处处长潘海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的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潘海峰表示,《处罚办法》中多项规定都能保证消费者享受到真正的无理由退货权利。>>>访谈全文

  对于网友关注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潘海峰介绍:“《处罚办法》细化了《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责编:李慧、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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