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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新章谈新《广告法》:加大处罚虚假广告力度不会损害艺术创作

2015年09月02日15:58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处长史新章做客强坛

 

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 (乔外) 9月2日,在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督和案件指导处处长史新章,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新《广告法》将怎样影响你的生活? ”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与之前版本相比,新修订并于9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在广告内容上对于虚假广告的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更严厉的处罚,史新章在访谈中对新《广告法》中涉及虚假广告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史新章首先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危害,以及其在广告案件中巨大的比例。虚假广告不仅破坏社会诚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扰乱广告市场秩序,是各种违法广告中,情节最重、社会反响最激烈、社会危害性最重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这也正是我国刑法专设“虚假广告罪”的原因。他还介绍,近些年工商机关依据《广告法》查办的虚假广告案件数量约占全部广告案件数量的30%,虚假广告案件已成为工商机关查办广告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史新章指出,此前施行的《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对虚假广告有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何为虚假广告以及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这也成为实践中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难点。为了解决该问题,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规定将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以及广告内容会误导消费者这两种情况均界定为了虚假广告。

同时,史新章也强调了该条第二款进一步列举虚假广告典型情形,以便增强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依据新《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的典型情形包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大了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证照、信用惩戒,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我相信这些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能够有效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关于广告中使用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的问题,有人担心《广告法》规定的过严,会限制广告艺术创作的空间,史新章对此也发表了他的看法:首先,从新法的规定来看,得不出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就会使广告艺术创作受损的结论。其次,广告做为一种创意作品,可以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同时,广告内容真实是《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内容使用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不能超过合理界限,即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责编:乔外、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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