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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朋友圈转发广告要小心 虚假广告被举报同样要罚

2016年07月11日14:55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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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网 黄玉琦 摄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网 黄玉琦 摄

人民网北京7月11日电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为网友解读刚刚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张国华说,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社交媒体上所发布的相关广告进行了发布人责任明确,发布者需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确认无虚假后尚可进行传播,在广告信息传播过程中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与义务。 >>>点击查看访谈全文

张国华在访谈中表示,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明确标出了“广告主对所发布的内容具有决定权”,这种决定权不仅仅是对发布内容、时间等的决定权,同时还要求发布者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核对,以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尤其当下,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网络媒体上的大V、网红更成为了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明确大V、网红们在社交媒体上对广告发布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张国华提到,微信已成为人们线上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微商随微信的发展而产生,微信公众号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一种重要渠道,因此微信不再只是单纯的聊天工具,开始逐渐具有商业化的性质,朋友圈中也随处可见转发的各种宣传广告。此次暂行办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张国华指出,“在办法制定的过程中,一方面考虑到朋友圈作为网友的私人空间,应当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虚假广告在朋友圈传播中所具有的危害性。”因此暂行办法中指出,对朋友圈中所转发的广告,如若出现虚假内容并有人举报,广告信息的传播者同样会受到有关部门的相应处罚。(彭心韫、实习生张者昂)

(责编:王喆、黄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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