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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开发性政社合作助推“新基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刘尚希
2020年03月30日09:48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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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其基础设施也需要相应转型。新基建有助于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有利于稳增长,也与高质量发展相兼容,促进产业升级。

新基建需要新的建设模式。政府应加快规划、标准和相关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完善,当好引领者,而新基建的投资建设应主要让市场来发挥作用。这既需要广义的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的协调协同,也需要具体的承载模式,如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

加快新基建,要转变观念。不要一想到“基建”,就认为市场失灵,只有政府能干,这是“老黄历”了。新基建的数字化特征,决定它与市场需求是直接耦合的。因此,发展新基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有效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传统的基础设施对于产业而言是外生的,只是外部条件,一旦建成,主要是功能维护;而信息化基础设施科技含量高、技术迭代快,是市场化和创新驱动内生出来的,这与传统基础设施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新基建几乎都被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看待,如5G、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数据存储等,这需要政府为之创造条件,但不需要政府去替代,要靠市场主导、企业推动。如果还是按传统基建模式,进行大规模投资刺激,既缓解不了经济下行压力,还会带来更大的风险隐患。故而,加快“新基建”不能走老路,要慎防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数字化基础设施投资更应该朝着新型的政企合作方向走,这样既能缓解地方债务的风险问题,又能优化资源配置。

“新基建”在坚持市场主导、“扶持不替代”原则下,更要注重政府与企业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政府应加强规划引领、政策扶持,提供更好的规划、监管服务,更好地促进数据的互通、规范使用。对于公益性项目,也应改变政府主投、主建、主维护的老套路,而是通过(一次和分期)“购买”的方式来实现公益性。政府要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优化“放管服”,更多通过营商环境优化、政策引导、政府采购来激励企业投资和创新。

与传统基于单个项目的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同,开发性政社合作是一种全新模式。具体做法是,基于片区整体的综合开发运营,社会资本方提供一体化的综合开发服务:包括以产业开发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运营等,社会资本承担主要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责任,投资回报与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长挂钩,形成了一体化的开发性新机制。

基础设施仍是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开发性政社合作则可更好地协同、融合传统基建和“新基建”发展,更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实践中已形成的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可以更好地把政府与市场积极性调动起来,更有效地推进新、旧基建投入,对地方政府以发展方式摆脱债务困境提供了新路径。开发性政社合作是以一定空间区域的综合开发为标的,以提升区域价值、自我造血、促进城镇发展为目标的新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别于传统的基于单体项目的PPP,开发性政社合作的关键是推动人口集聚、产业布局和空间开发的有效匹配,实现区域价值的提升。政府可以引入高能社会资本,在片区或新城的科学、整体规划下,协同投入公共属性强的新、旧基建。同时,注重改善营商、育商环境,促进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产业导入与发展,打造经济与财政良性循环的产业新城。

在从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的过程中,加大新基建的力度是必要的,但如何加力需要我们高度关注。走老路,解决不了新问题。新基建的数字化属性以及开发性的政社合作,无论是对地方政府,还是对市场来说,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市场共同创新才能应对。其中,新基建项目具有鲜明的技术迭代快、市场竞争激烈特征,也存在部分应用场景的商业化程度不高和不确定性风险较大等问题。需要政府跟上数字产业发展的步伐,及时就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完善营商环境,并提供动态升级的技术标准,使新基建有章可循。同时,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新旧结合,进行数字化升级,为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打下基础。

开发性政社合作助力新基建,需要政府创造相关条件,如需要科学的区域规划、有效的市场甄选机制和适用的运营模式。政府应引入规模实力强、社会责任感强、综合能力强的高能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确保社会资本能持续经营。在空间布局上,应具有前瞻性,做到有序推进;在产业布局上,做到产业、环境、人口和城市协同发展,真正实现产城融合。应加紧研究制定针对“新基建”、开发性政社合作的新政策、新规定,填补政策空白,为创新发展铺路。

(责编:王喆、黄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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