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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孟宪励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
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不久前发布施行。针对“档案法实施办
法”的有关问题,记者最近走访了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
据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于1996年
7月5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即是针对此档案法的可操作性着
手研究、制定并颁布的。
与原有的“实施办法”相比,现在的“实施办法”明确地
把档案分为属于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两大类,并规定了由国
家档案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分别就档案法中“对国家与社会有保存
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为加强对重要档案的监督
管理,并确保国家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实施办法”中对各
级国家档案馆的永久保管档案做了实行一、二、三级管理的规
定。该办法也对档案的移交权限、公布档案的行为、档案法律
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
国家档案局负责人认为,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适应了
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解决了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档案管理遇到的新问题,加强了对国家重要
和珍贵档案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
为,加大了对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人民日报》 (1999年07月14日第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