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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何小燕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人工林的采伐须先由地方申请,经过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然而,
记者不久前在湖南省望城县茶亭镇高陵村却看到了另外一种情
况:山林采伐许可证先于地方申请一个多月便签发出来;而在
林业主管部门还未正式批准采伐的时候,已经签署了出售林木
的协议书。
高陵村这次砍伐了两座山上的杉木,湖南省林业厅在“调
查报告”中认为,“高陵村先后于1998年6月、7月两次写出报
告,申请在这两块杉木林中采伐部分林木。望城县林业局根据
申请报告,在上级下达的限额采伐指标内,通过现场勘察和作
业设计,同意皆伐16亩人工杉木林,并发放了两份《湖南省林
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了有关手续。是正常的、合法的采伐。
”然而,就是在这两张采伐许可证上,记者发现其中一张的发
证日期为“1998年6月23日”,批准采伐期限为“1998年6月23
日至1998年7月30日”,批准“皆伐”10亩;另一张发证日期为
“1998年8月5日”,采伐期限为“1998年8月5日至1998年9月5
日”,批准“皆伐”6亩。采伐计划指标文号都是“望材发(1
998)04号”,但签署的日期却不同。然而高陵村采伐申请报告
的落款日期是“1998年7月20日”,茶亭镇林管站签署同意砍伐
的日期是“7月28日”。如果按照上述时间关系,高陵村申请报
告还未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采伐许可证就已提前一个多月发
了出来。而在林管站还未批准砍伐之前,高陵村委会已于7月1
9日签署了一份出售杉木的协议书。第二张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
伐期限在8月5日以后,实际上高陵村已在7月间将树木伐完。
砍伐山林需按林业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程序进行。先
斩后奏,法律是不允许的。
《人民日报》 (1999年07月14日第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