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闻传销在某些地方死灰复燃,一些人仍对传销笃信不疑。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传销纠纷案件,
再一次提醒市民:传销陷阱不可不防。
个体户张某,在传销热潮高涨时,也鬼使神差地加入了狂
热的传销队伍。听其上线王某说,买公司的产品,可以上升到
主任级别。张某就交了人民币10000元,买了货。次日发现货不
好,退货未成,便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
查明,该传销公司没有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依照法
律规定,认为传销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
原告张某的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有依据的。
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月10日发布的《传销管
理办法》,在国家允许传销经营期间,对传销经营活动的监督
管理和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实施的。
而在1998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
营活动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
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第二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
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
知精神,对传销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传销纠纷案件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作为国家行政法
规颁布一年多了,但一些地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有死灰复
燃之势。在此,笔者奉劝急于致富的人们在遇到下列情况时一
定要擦亮眼睛:
1.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2.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
等名义进行传销的;
3.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
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魏俊哲 姚社潮
《人民日报》 (1999年07月14日第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