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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4日讯 记者费伟伟报道:针对近年来低价倾
销行为正由一些工业生产行业向商业、服务业蔓延的现象,为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国家计委于8月3日发布实施《关于制止低
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这是深入贯彻实施《价格法》、进一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大依法行政力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宏观经
济调控的重大举措,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启动市场、
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实现。
《规定》对低价倾销和合理降价的界限作了明确界定。《
规定》指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
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
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
法权益的行为。”“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规定》明确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
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
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
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
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
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
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
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
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
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
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
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国家计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发布实施后,价格主管部
门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各
行业组织相互配合,加大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规范。
《人民日报》 (1999年08月05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