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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法轮功”组织及其非法活动

  法学所研究员 夏 恿

  “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既违背科学常识,又违反国家法
律。应该依法妥善处理“法轮功”问题。

  首先,“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我国刑法、民法
和多项行政法规,已经不属于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它的非法
性主要有三:第一,“法轮功”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
”及其设在各地的辅导总站、辅导站、练功点等分支机构未经
国家民政部门的合法登记,属于非法组织。第二,“法轮功”
组织及其活动对“法轮功”练习者的身心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第三,非法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由上可见,
“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已经对一些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和
财产安全造成了普遍而严重的危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现实
的威胁,明显触犯了法律。

  其次,要通过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对广大干部和群
众进行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触犯多
项法律,非一朝一夕。该组织的迅速蔓延与个别部门和地方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与不少
练功者法制观念淡薄密切相关。这样一个自我膨胀、漠视法律
的组织及其所从事的一系列非法活动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是
不应该放纵不管的。

  最后,要依照法治原则,依法处理“法轮功”事件。一方
面,要严厉惩治非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另一方面,要注意依法办事,注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掌握政策界限,做到不纵不枉,团结绝大多数,从而,
真正把坏事变成好事。

《人民日报》 (1999年08月05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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