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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 张 峰
点明“法轮功”为邪教,这是一个准确的符合实际的界定,
是我们党同“法轮功”的斗争进入一个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对
于全党全国人民深刻认识“法轮功”的反科学、反人类、反社
会、反政府的本质,把批判“法轮功”的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
取得这场斗争的彻底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解决了“法轮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非法组织的问
题,充实了取缔和打击“法轮功”组织的法律根据。按我国刑
法第300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从事危害社会
的活动,皆为非法。这就为我们运用法律武器取缔、防范和打
击“法轮功”一类的邪教组织,深入持久地开展同“法轮功”
的斗争,确立了牢固的法律根据,从而有助于澄清在“法轮功
”非法性问题上出现的种种错误认识和模糊认识。
第二,明确了“法轮功”组织根本不是群众性的体育锻炼
团体,有助于绝大多数出于强身健体目的而参与修炼“法轮功
”的普通群众提高觉悟,转变态度,自觉地同“法轮功”组织
划清界限。“法轮功”组织以弘扬气功、教练功法为名,吸引
了许多不明真相的希望借此强身健体的群众参与其中。明确“
法轮功”是邪教,也就铲除了“法轮功”借以滋生的土壤,使
绝大多数出于强身健体的目的而参与修炼“法轮功”的群众认
清“法轮功”的真面目。同时也有力地回击了一些别有用心的
人散布的所谓“因练气功而受迫害”的无耻谰言。
第三,进一步揭露了“法轮功”的社会危害,必将引起全
社会对“法轮功”问题的重视,赢得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依法
打击和惩处“法轮功”组织的大力支持。从已查明的案件来看,
“法轮功”组织非法骗取广大练功群众钱财的数额之大,到了
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因练“法轮功”而致死致残的人数之多,
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明确指出“法轮功”的邪教性质,有助
于人民群众深刻地认识“法轮功”的社会危害,自觉地投身到
反对“法轮功”的斗争之中,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的局面。
第四,清除了破坏我国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隐患,维护了
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取缔“法轮功”
组织,揭露其邪教性质,不仅不会影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
由,相反,恰恰是维护了这种自由,维护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
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清除了一个重大
障碍。同时,点明“法轮功”为邪教,揭露“法轮功”的反人
类性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人民日报》 (1999年11月12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