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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国华
邪教组织、邪教活动,从来都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任何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也不应对之放任不管。依法取缔邪
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才能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
括宗教信仰的自由),才能防范邪教的发展、蔓延。事实证明,
对邪教的姑息,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取缔邪教,惩治和防范邪
教活动,是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
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国家公
务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等一系列举措,
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贯彻了依法治国、尊重人权的精神,
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惩极少数蓄意搞破坏的犯
罪分子、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受蒙蔽者的方针,贯彻了党和
人民政府区别对待、划清各种界限的方针,在借鉴国外经验、
特别是在及时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把对“法轮
功”的斗争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地界定了邪教组织的性质,准
确地描述了利用邪教从事各种犯罪活动的基本特征,大大增强
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我们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有力
地与邪教组织作斗争,保证党和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正确贯彻
和公开、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这对推
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日报》 (1999年11月12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