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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12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为进一步完善进口
售付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依据进口报关单
证明联不同的“贸易方式”类别,相应进行售付汇或付汇核销
管理。
据介绍,报关单是货物经海关验放通关的证明,也是进行
相应纳税、购汇、付汇的重要凭证,但是并不是所有有报关单
的进口都需要对外付汇,如易货贸易、部分形式的来料加工贸
易进口等都不需要对外支付。为规范凭证类别、提高监管效率,
依据进口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结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通
知》将报关单按“贸易方式”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
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
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
办理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时,将严格依据报关单的贸易方式
分类处理。
通知要求,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企业
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
关申报;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
核销时,必须认真辨认报关单上“贸易方式”这一栏的类别,
按通知规定分类进行售付汇及核销管理。
《人民日报》 (2000年02月13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