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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部法律
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
好品行,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了保证他们的健
康成长,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培养目标,必须加强对未成年
人的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进行正面引导,将他们培养成建设现代化中国的合格人才。同
时,为了防止社会不良环境对他们的侵蚀,还必须有效地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未成年人
犯罪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
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
防和矫治的指导思想。为确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落实,
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
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措施上,为从源头上遏制未成
年人的犯罪,根据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规律和客观原因,
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预防,并对社会各方面在预防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责任作了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
已经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规定了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治的
挽救措施;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从如何预防重新犯罪进行了
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这些规定对
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净化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
年人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犯罪问
题,历来为国家高度重视,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创
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
努力。目前,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些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消极因素,如一些地方文化娱乐、游艺场所违法经营,片面追
求经济效益,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一些渲染暴力、色情、淫秽、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
和出版物对未成年人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为此,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净化社
会环境的综合治理措施。规定了公安机关、文化出版、广播电
影电视部门、共青团以及社会各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
的责任。认真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职责,是社会各
方面、各部门的法定义务。
家长和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负有直接的责任。未
成年人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和学校中度过的,家长和教师的
言行、教育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长
和教师应当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健康的思
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教育,并
且应当相互密切配合,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采取措
施及时进行矫治,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
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
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全社会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
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宣传和落实规定的各项措施,切实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一些踏踏实实的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
责任。各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应当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
出台为契机,宣传和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完
善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创造适合未
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人民日报》 (1999年06月29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