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发展气象事业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气象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
新的历史阶段。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就是要坚持气象事业的公
益性质不动摇。要依照法律规定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气象服
务,充分发挥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依照气象法的规
定,准确、及时地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适时
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开展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
为防灾减灾和政府决策提供气象资料服务,及时主动地提供保
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报
纸也应当依法按时播发与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为人民群众了解气象预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就是要执行与落实气象法规定的保障
气象事业发展的措施,为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和气象事业的发
展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源与经费保障。有关部门及所属的气象台
站应当依法及时汇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的气象和水情、风暴
潮等信息资料,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法规定的有关的
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
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
保障其公益服务功能的发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编制与
执行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保护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管理、
指导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
用、保护,开展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
究。

  气象事业是造福全国人民的事业,社会成员都应当按照气
象法的规定,共同承担起维护气象工作秩序的义务。我们希望,
在全社会的共同支持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工作者严格
依法办事,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
和社会发展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人民日报》 (1999年11月01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