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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我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
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群
众生活,特别是关心包括下岗、待业人员中的贫困人口在内的
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的充分体现。它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对保障改革
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居民按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济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党的十五
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
○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明
确要求。一九九七年九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一九九九年底前在全
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
作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视为体
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民心工程”,切实摆上了
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了得力措施,克服了种
种困难,终于按时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光荣而艰巨的
任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了千家万户,使城市贫困人口的
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广大群众从亲身体会中深刻感受到
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了大局意识,决心正确对待国家暂时
出现的困难,自觉为国分忧,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出贡献。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的相互衔接,规范实施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虽然城市居民
最低保障制度已普遍建立,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规范和
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改革、
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更深入更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民政部
门,要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其各项规
定为准绳不断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运行程序,提高
管理水平;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对保障资金的投入,
切实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
认真解决在实施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使这项制度为保障
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越来越
大的作用。
《人民日报》 (1999年11月27日第2版) |